奖励标准
1.对2022年度平台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2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高不超过100万。
3.2022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扶持标准分别按照《厦门市人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高不超过100万。
(二)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申请和拨付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年初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
(二)申报受理。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商协会、高校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三)项目审核。所在区、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根据统计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数据进行复核,必要时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经营数据的专项审计,并据此计算出具体的奖励或补助金额,并按规定做好项目信用审查及扫黑除恶核查等。
(四)拨付资金。市商务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