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代写节能验收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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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在组织自查后,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工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生产过程中,应组织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提出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能耗指标等进行监察。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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