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编写资金申请报告高性价项目资金补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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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

奖励标准

  1.对2022年度平台企业纳统营业收入(自营交易平台为电子商务销售额,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营业收入),申报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2亿元(含2亿元)的,分别给予平台经营主体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2.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2022年度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给予平台经营主体奖励,但高不超过100万。

  3.2022年度以前享受过我市电子商务平台奖励政策的企业适用第2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主体。

  2.申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申报年度内须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简称EDI)。

  3.申报单位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销售或服务收入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4.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内的企业类别应为以下类别之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或“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

  5.申报单位如实填报数据。凡填报电子商务销售数据或服务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电子商务销售额以企业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2022年度年报表填报的数据为准。(上年度基数为零的,以纳统门槛为基数计算,集团公司母子公司不合并计算。电子商务销售额及增长证明材料由各属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并审核确认)

  2.申报单位2022、2023年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内的企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业”。

  3.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开设网络商店的项目申报单位,其网络商店注册的公司应是在本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立法人。

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5.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直播电商园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电商企业清单;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个月的发票);

  4. 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0家以上);

  5. 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子商务/直播电商活动补助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活动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活动照片、媒体报道等,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合同或协议以及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须通过申报单位银行账户付款)发票复印件,委托第三方承办的活动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费用、策划费用、宣传推广费、组织服务费等费用明细)。每个项目或专题资料单成套分段按活动时间顺序排列,资料逻辑不清顺序散乱的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3.参与企业签到表、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汇总表、嘉宾名单和会场现场照片(照片背景需有与培训或研讨会主题一致的横幅或者PPT);

  4.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6.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一)奖励对象

  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2022年度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兑现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2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网站公告为准)。

  (四)兑现流程

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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