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明市拓金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时间:2025-01-22 06:45:10 [举报]
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强化了节能审查对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的支撑作用。《办法》明确,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节能审查工作加强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在节能报告中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原料用能量核算要求,分析项目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等,引导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费;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要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数据、提出减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对地方降碳目标影响等,进一步增强了节能审查对提高能效、降低碳排放的协同推动作用,将为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节能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健全制度规定,提升工作效能,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
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优化节能审查变更、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意见逾期、不单进行节能审查项目条件等既有制度,完善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要求,补充跨区域和打捆项目审查、项目数据调度等必要管理规定。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有效落实节能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自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发展、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源头把关作用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为我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支撑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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