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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负责审批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在节能评审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前的《办法》共有18条内容,未分章节。修订后,《办法》采用章节形式,包括总则、管理职责、节能审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基本范畴、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财政经费保障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项目管理权限、业务受理、部门分工、审批时序、项目审查要求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主要规定了节能报告编制、评审要求、意见出具、节能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管理、数据报送、动态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置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推动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有效落实节能方针,把节能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作为国家节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节能审查制度是严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关的重要举措。自制度实施以来,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各领域发展、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设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党中央、对节能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部署安排,对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节能审查制度源头把关作用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为我国节能降碳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更好支撑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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