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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由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审查的,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节能审查意见盖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印章,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统一印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印章。
受委托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及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10日内,应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备。报备材料包括:节能报告电子稿、节能审查意见电子稿及纸质件一份和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纸质件一份。
对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工业用地且在区域能评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项目单位能耗增加值须满足全省和项目所在地能耗控制性指标体系要求。
缓批限批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行业项目缓批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534号)要求办理。
对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首档且公共信用评价为的企业,将新增能耗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纳入缓批限批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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