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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和《象山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象经信〔2012〕35号)及《关于开展工业能评项目节能竣工专项验收工作(第二批)的通知》(象经信〔2016〕4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16年4-8月份对全县2014年底前获得县级节能审查批复、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42个工业能评项目开展了节能竣工专项验收。经第三方节能中介机构现场审核验收,实际已竣工投产项目为32项,在建项目6项,取消项目4项。现将本次节能竣工验收情况(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体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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