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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资金申请报告,无锡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订制资金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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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奖励
(一)奖励对象
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内贸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实现的实物商品销售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或直播带货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500万元)-1亿元以下的企业,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1%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高奖励额为100万元。
2.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同比正增长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0.5%进行核定并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每年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申报材料
1.电子商务产业园
(1)涉及园区运营企业的资料
①《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园区、“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商聚集区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园区的地理范围、面积、主要经济指标、园区内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取得业绩成效、所申报扶持内容和扶持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③园区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电商企业清单;
④园区规划设计图、园区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证明;
⑤园区运营企业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⑥园区内体现电商功能业务的醒目标识和设施(会议室、培训室、文体设施场所等公共区域)的相关证明(照片、视频等);
⑦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扶持标准分别按照《厦门市人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高不超过100万。
(二)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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